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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精神,自2010年7月1日起,调整我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说明如下:
1、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原来的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津贴)×25%调整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津贴+补贴+房贴+校内岗位津贴)×25%。
2、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5%;单位负担部分对应工资栏目的“公积金补贴”和“单位缴存公积金”项,个人负担部分对应“个人缴存公积金”项。“单位缴存公积金”与“个人缴存公积金”项的合计数即每月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总额。
3、新调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从2011年元月份开始兑现,大家可在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询。
4、2010年7- 12月期间补发的住房公积金将于春节前统一补提并汇缴至我校在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本次只补缴单位负担部分,大家可通过财务处工资查询系统或西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系统自行查询。
5、特别说明:由于缴存基数计算范围的扩大,尽管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很大的提高,但工资实发金额会比调整前有所减少,具体减少金额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津贴+补贴+房贴+校内岗位津贴)×5%-(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综合津贴)×5%。
二、离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
根据《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和《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原加发退休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符合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原享受加发的5%退休金从200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改为发放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6元,对应工资栏目的“独生子女补贴”项,现已在2011年元月工资中兑现。
人事处 财务处
二O一一年元月十二日